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数据清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3]296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数据清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70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文件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严格实行90天认证制度。认证窗口务必认真审核,严格把关,防止超期限专用发票进入认证系统导致缺联票产生。
二、各地要认真组织做好金税工程稽核系统数据清理工作,事前要按照总局国税函[2003]709号规定的清理步骤、时限及有关注意事项要求拟定清理工作方案后逐步进行操作,防止清理过程中发生差错。清理工作中遇到什么情况要及时与省局信息中心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