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批复
(闽国税函[2003]308号)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请示》(榕国税发[2003]235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对于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应作为业务宣传费按规定比例在税前扣除;对闽侯县烟草公司在2000年5月份前(含5月份)已摊销的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超过当年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限额的部分,允许税前扣除,对其在2000年5月份以后摊销的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超过当年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限额的部分,不予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