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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3]342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管理规定
〉的通知》(国税发[2003]71号)转发给你们。请各设区市局结合此前该工作的有关通知精神,认真落实好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的推行工作。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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