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应详细说明本单位的基本情况和申请开户的理由,包括新开账户的名称、用途、使用范围,开户依据或开户理由,相关证明材料清单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
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
1、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提供机构编制、人事、民政等部门批准本单位成立的文件。
2、开立其他账户的,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之一:
①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
②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收取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及其他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文件;
③实行住房制度改革的批复文件;
④拥有、使用外汇的相关证明材料;
⑤其他相应证明材料。
(二)银行账户变更与撤销
1、预算单位按规定发生的下列变更事项,应进行备案:
(1)单位变更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
(2)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地址及其他开户资料变更的;
(3)因开户银行原因变更银行账号,但不改变开户银行的;
(4)其他按规定不需报经财政部门审批的变更事项。
2、具体程序
(1)单位的主管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3个工作日内填制《中央预算单位主管单位变更登记表》(附件五),附软盘报省局备案,省局再转报中央驻闽专员办备案。
(2)单位确需延长账户使用期的,应提前提出申请并按规定的程序报财政部门审批。审批期间,按原账户使用期执行。
(3)单位开立的银行账户应保持稳定。确因特殊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应按规定将原账户撤销,按规定重新办理开户手续、销户与开户的备案手续,并将原账户的资金余额(包括存款利息)如数转入新开账户。
(4)单位被合并的,其账户按规定撤销,资金余额转入合并单位的同类账户。合并单位应监督被合并单位撤销其账户,并负责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5)单位合并组建一个新的中央预算单位的,原账户按规定撤销,按规定重新开立银行账户,并办理备案手续。
(6)单位银行账户使用期满时必须撤户。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7)单位按规定开设的银行账户,在开立后一年内没有发生资金往来业务的,该账户应作撤销处理并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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