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3]363号)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设区市局专业局,省局直属单位(不发厦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79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适应新的
银行帐户管理办法,对设区市局财务职能作如下调整:设区市局的系统财务管理职能和机关财务管理职能归口财务审计科管理,设区市局机关办公室负责机关事务工作,不再设置财务职能。原设区市局计财科(处)的经费转拨帐户和设区市局机关办公室帐户按照《办法》规定撤并为一个帐户,作为设区市局的基本存款帐户。
二、调整后的财务审计科职能包括系统经费、机关财务、审计、资产、基建、政府采购等管理工作。设经费会计岗位,负责财务核算;设系统经费管理岗位,负责指导和监督系统财务管理工作;设出纳岗位,负责日常出纳工作;并按职能要求设置专职审计、基建管理、资产管理、设政府采购等岗位。各设区市局应按照“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监督”的原则,结合本局具体情况,合理配置财务审计科的人员。
三、设区市局经费转拨帐户和机关办公室帐户撤并为一个帐户后,对拨入、拨出的经费要按照“不重复核算的原则”进行调账。经费会计可以采取新设立会计核算帐套,将原计财科与机关财务的会计信息调整后录入新帐套中。为加强系统预算管理,监督预算执行情况,经费管理岗位人员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辅助账。
四、与县局机关同址办公的基层单位不允许开立备用金账户。
五、银行帐户开立、撤销、变更程序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开立程序
基层预算单位(省局以下单位)的“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附软盘)及相关证明材料可由其主管单位(按逐级管理的原则,即县级局由设区市局审核,设区市局由省局审批)审核签署意见后,最后由省局统一上报中央驻闽财政专员办审批。开立银行账户时,应报送“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填写财政部统一规定的《中央一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附件一)或《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附件二),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