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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福光光学仪器有限公司生产军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福光光学仪器有限公司生产军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闽国税函[2003]367号)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福建福光光学仪器有限公司生产军品免征增值税的请示》(榕国税发[2002]556号)悉。关于福建福光光学仪器有限公司生产军品免征增值税问题,鉴于该公司生产的军品已列入信息产业部2002年军用电子产品计划,并与其他军工企业签订盖有信息产业部武器装备研制合同审核专用章的订货合同的实际情况,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工电子科研生产免税凭印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864号)规定,经研究,同意福建福光光学仪器有限公司2002年度生产销售的上述军品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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