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无线电厂生产军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闽国税函[2003]368号)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福建无线电厂生产军品免征增值税的请示》(榕国税发[2003]155号)悉。关于福建无线电厂生产军品免征增值税问题,鉴于该厂生产的军品已列入信息产业部2003年国防军工生产计划(军用电子产品计划),并且订货合同盖有信息产业部军工电子装备生产免税印鉴的实际情况,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工电子科研生产免税凭印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864号)的规定,经研究,同意福建无线电厂2003年度列入军工生产计划生产的军品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