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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华阳电业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华阳电业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闽国税函[2003]387号)


漳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华阳电业有限公司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请示》(漳国税外[2002]第252号)收悉。经请示总局,现批复如下:

  华阳电业有限公司是成立于1996年的外商独资企业,注册资本6.93亿美元,经营范围为漳州后石电厂的建设和营运,属于从事能源基础设施建设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和《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国发[1999]13号)的规定,同意该企业从事电力经营所得,减按15%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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