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华映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批复
(闽国税函[2003]383号)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华映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请示》(榕国税发[2003]252号)收悉。
华映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系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不约定经营期限,经营范围为开发、设计、生产单色显像管、单色显示管、彩色显像管、电子枪及相关零部件,从事公司产品的销售和售后服务。
2002年2月经批准该公司前身中华映管(福州)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由15077.8947万美元增至19344.5947万美元(新增4266.7万美元),用于新建厂房、建设两条17寸彩色纯平显示管生产线(属于《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项目)。该公司以1999年和2000年税后利润转增资本,并于2002年4月完成新增资本的验资工作。
2002年11月经批准该公司实行股份制改革,更名为华映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并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54557.20万元转增资本(折6597.47万美元),新增资本于2002年12月完成验资。
该公司2002年两次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累计10862.17万美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56号)第一条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3]368号)第
二条规定,同意该公司追加投资项目所取得的所得,可单独计算并享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
八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