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东南(福建)汽车工业有限公司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批复
(闽国税函[2003]380号)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东南(福建)汽车工业有限公司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请示》(榕国税发[2003]292号)收悉。
东南(福建)汽车工业有限公司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于1992年5月成立,经营期限50年,经营范围为:自产自销轻、微型汽车及其零部件(属国务院批准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项目)。
2002年11月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该公司注册资本由6030万美元增至9130万美元,新增注册资本于2002年12月全部到资,并于2003年1月21日完成新增资本的验资工作。该公司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超过1500万美元,且超过原注册资本的50%,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56号,下称《通知》)第一条规定,同意该公司追加投资所取得的所得,单独计算并享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
八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