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福安黄兰溪水力发电有限公司缴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闽国税函[2003]373号)
宁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福建福安黄兰溪水力发电有限公司请求豁免电费增值税问题的请示》(宁国税发[2003]90号)和《关于福建福安黄兰溪水力发电有限公司请求豁免电费增值税问题补充说明的报告》(宁国税发[2003]131号)悉。关于福建福安黄兰溪水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兰溪公司)缴纳增值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黄兰溪公司在成立之初,同福安市电力总站(1996年6月改为闽东老区水电开发总公司福安分公司,以下简称福安分公司)签订了电力购销合同,在合同中规定由福安分公司包销黄兰溪公司所有供电量并约定每度电的电价,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福安分公司并未完全按照合同约定电价向黄兰溪公司支付电费,而将部分供电量按省网收购价成交。在此情况下,省局认为黄兰溪公司以合同约定的电价计算销售收入是不妥的,该公司应按照向福安分公司实际收取电价计算、调整销售收入,并以此计算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