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光电子信息企业人员的培训费和研究开发人员的薪酬经税务部门认定后,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企业聘用兼职科技人员的费用,可计入成本。
十九、每处定期发布东湖开发区内光电子信息技术及其产品目录,政府部门通过招标形式择优采购东湖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产品。
二十、对东湖开发区内以专线方式接入计算机互联网的用户,网络使用费给予20%的优惠。优先为东湖开发区内企业开通宽带网,并在使用费上给予一定的优惠;对东湖开发区内申请新装电话的用户,初装费给予25%的优惠;对月通信使用超过1万元的用户,给予5%至10%的优惠。
二十一、有出口创汇的光电子信息企业可开立经常项目外汇结算帐户,由外汇管理部门核定其外汇限额。该帐户的收入是经常项目的外汇收入,凡限额之内的外汇均可保留现汇,在限额内的支出可用于经常项目及经批准的资本项目。
二十二、市专利资金将重点资助“武汉·中国光谷”光电子信息企业和科技人员的专利申请。
二十三、光电子信息企业人员可在审批年内多次出境,企业因公临时出境或邀请境外经贸科技人员(不含在外国企业中兼职的卸任外国政要)来华事项随到随办。
二十四、有重要贡献的光电子信息企业人员购置商品住房时,按一定额度给予补贴。
二十五、凡博士、硕士、本科毕业生,具有高级职称的科技人才,以及“武汉·中国光谷”急需的各类人才,被光电子信息企业正式录用的,人事、公安、计划等部门可根据用人单位的申请优先办理入户手续,其配偶、子女可同时随迁。
二十六、市“人才引进专项资金”将重点对引进的国际、国内光电子信息领域的中青年高级人才予以资助,包括无偿提供住房,给予相应的医疗保障等。对短期来东湖开发区工作的高级人才、特聘专家,经认定后,每月补助1万元。对引进的博士研究生,3年内每月资助1000-2000元。
二十七、向“武汉.中国光谷”引荐外商投资项目的单位和个人,按引资额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