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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武汉光电子信息产业基础(武汉·中国光谷)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

  七、以知识产权作资设立的科技型企业,职务发明者或主要实施者可以个人的名义持有公司的股份,其所占股份比例由企业职务发明者或主要实施者共同约定。
  八、鼓励企业采取股份期权的形式,对有突出贡献的骨干技术人员、业务人员、经营管理者实施期股激励。
  九、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光电子信息企业上市并公开发行股票,包括主板市场和第二交易系统发行股票直接融资,支持光电子信息企业发行企业债券。
  十、建立光电子信息产业风险投资机制,设立投融资担保基金、创业基金和政府种子资金,鼓励对光电子信息产业的风险投资。武汉东湖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投资基金以不低于三分之二的比例支持区内光电子信息产业。
  十一、市科技三项费将重点支持光电子信息项目及产品的开发研究和产业化。
  十二、鼓励民营企业设立和参与风险投资基金或公司,风险投资基金或公司参与光电子信息产业项目投资所取得的收益,享受光电子信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十三、由政府设立光电子信息产业专项扶持基金,新办的光电子信息企业自认定之日起,5年内享受该基金按企业所缴纳的产品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50%额度的支持。
  十四、新办的光电子信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第3至第5年,经批准减按7.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期满后,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第6至第8处,由光电子信息产业专项扶持基金按企业缴纳所得税的一半补贴该企业。
  十五、光电子信息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取得的收入,经批准后可免征营业税。其技术转让年净收入30万元以下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采取先由税务部门依法征收,再由光电子信息产业专项扶持基金补贴的办法支持。
  十六、从事光电子信息领域研究开发的科研院所转制后,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十七、光电子信息企业进口所需的国内不能生产的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均可免征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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