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武汉光电子信息产业基础(武汉·中国光谷)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
(武政〔2000〕110号 二○○○年十一月九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快武汉光电子信息产业基地(武汉·中国光谷)的建设步伐,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经研究,现就支持武汉光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建设的若干政策通知如下:
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东湖开发区)内新增建设用地,免收土地有偿使用费地方留成部分,耕地复垦可在全市范围内平衡;由财政列专项经费补贴光电子信息企业研究、生产用地的耕地复垦费。
二、东湖开发区可集中办理新成立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税务登记、项目立项等手续,符合条件的5日之内办妥全部有关手续。
三、投资者在东湖开发区内注册登记有限公司,其认缴注册资本(金)不能一次到位的,允许首期到位1万元,试营运两年;允许高新技术企业以住宅作为企业注册地址,开展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生产和经营。
四、鼓励境外科技人员和出国留学人员到东湖开发区创业,保证其来去自由,个人所得合法收入汇出不受汇兑限制。鼓励留学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到东湖开发区从事光电子信息产品开发和生产,凡获得国(境)外长期(永久)居留权或已在国(境)外开办公司(企业)的,其所办企业可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注册后可享受东湖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按内资企业登记注册的,可享受东湖开发区鼓励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五、对在东湖开发区内从事电子信息项目研究、开发和投资的归国留学人员,符合一定条件的,将通过“武汉海外学人创业投资资金”提供资助。
六、以知识产权向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作价入股的,作价总金额和所占股份比例由投资各方约定,企业凭合同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注册手续。属于以职务发明作价入股的项目,从项目实施起,在知识产权有效期内,职务发明者可享有不低于30%的股权收益;知识产权转让或许可实施时,职务发明者可享有不低于30%的转让或许可实施净收益;由知识产权持有单位实施的项目,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可连续在3至5年内获得不低于该项知识产权净收入5%的报酬;在知识产权转让和实施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所得奖酬应不低于奖酬总额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