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认真做好案件的备查备案工作;
(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五条 税务机关在查处涉税违法案件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侦办群众举报、侦查中发现和有关部门转查的涉税案件,属刑事犯罪的,就及时向税务机关通报;发现是涉及行政违法的,应当及时移送税务机关查处。
严禁越权管辖、越权办案和不移送、不查处的渎职行为。
第六条 涉税案件的移送由公安机关的经侦部门和税务机关的稽查部门提出意见,报经公安、税务机关的领导审批同意后,办理有关移送手续。税务机关移送案件时,应严格要求填写《涉税案件移送意见书》,连同有关材料一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向税务机关移送行政违法案件时,要注意做好登记。
第七条 公安机关对税务机关移送的涉税犯罪案件均应受理,及时进行审查,并在十五日内将审查结果以《涉税案件审查通知书》的形式通知税务机关。对确有犯罪嫌疑的,应依法立案侦查,并及时将查处情况通报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涉税违法案件的处理结果也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机关。
第八条 税务机关对公安机关侦办涉税犯罪案件的调查取证和偷、骗税数额、比例的认定等应给予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要依法维护税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税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案件,应及时查处,坚决打击;对防碍公务尚不构成犯罪的,要按照《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条 公安机关和税务机关办理涉税违法犯罪案件,既要着眼于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又要注重保障国家税款不受损失。税务机关对已作出税务行政处理的涉税犯罪嫌疑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前可先行依法追缴税款、滞纳金,将所收税款、滞纳金的证明随案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办理涉税犯罪案件依法追缴的税款、滞纳金,应及时如数交税务部门开票入库,严禁坐支截留。办案所需费用,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公安和税务机关协商解决,或共同向当地财政部门申拨专项办案经费。
第十条 对举报涉税犯罪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可商请税务部门共同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