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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公安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办理涉税违法犯罪案件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公安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办理涉税违法犯罪案件暂行规定》的通知
(鄂公发〔2000〕5号)


各市、州、县公安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关于办理涉税违法罪案件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在办理涉税案件过程中,遵照执行。

  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关于办理涉税违犯罪案件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规范办理涉税违法犯罪案件的行为,提高办案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公安部、国家税务局《关于严厉打击涉税犯罪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公安机关和税务机关对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要本着各司其职、通力合作的原则,互相支持,互相配合。
  第三条 公安机关管辖《刑法》第三章第六节规定的涉税犯罪案件,经侦部门是其内部业务主管部门,其它部门不得擅自办理涉税犯罪案件。税务机关管辖《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规所列的涉税行政违法案件,税务稽查部门是办理涉税违法案件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和税务机关都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原则上县(市)一月一次,市(州)一季一次,由公安、国税、地税轮流主持,重要事项随时联系。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落实上级公安、税务机关有关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工作的指示精神;
  (二)收集、掌握涉税违法犯罪情况,分析研究涉税违法犯罪问题,提出有关打击措施;
  (三)联系涉税犯罪案件和涉税行政违法案件的移送事宜;
  (四)组织完成上级交办及友邻地区转办的涉税违法犯罪案件的侦查和查处工作;
  (五)参与或配合查处涉税违法犯罪案件,协调解决办案中出现的问题,配合税务机关依法追缴税款、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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