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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工会关于贯彻《关于职工技协有偿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的意见

武汉市工会关于贯彻《关于职工技协有偿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的意见
(武工〔2000〕41号)


各区地税分局,各区、局(总公司)、直属大单位、代管单位工会职工技协:
  湖北省总工会、省科学技术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制发了《关于职工技协有偿技术服务管理办法》(鄂工发〔2000〕19号)。为了保证该办法的正确贯彻执行,现将此文转发给你们, 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全市各区地税分局,各职工技协技术服务机构必须认真执行鄂工发〔2000〕19号文件精神。
  二、有偿技术服务机构管理:
  1、全市工会各级职工技协组织可以开展有偿技术服务活动,兴办技术服务部、工厂、公司、试验站(所)等科技性企事业经济实体(以下简称技协技术服务机构)。
  2、全市各级职工技协组织兴办技协技术服务机构的行业管理部门是武汉市总工会技协办公室。
  3、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兴办的开展有偿技术服务活动的职工技协技术服务机构,均需到当地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
  4、全市各技协技术服务机构在从事技术贸易活动中,所签定的技术合同,统一由武汉市总工会技术合同登记站认定登记。
  5、未经市总工会技协办公室审批的技协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享受本办法的优惠政策。
  6、各级工会职工技协有偿技术服务机构要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遵守财务制度,严格财经纪律,并自觉接受上级技协、税务机关的监督、指导。
  三、有偿技术服务发票管理:
  1、职工技协有偿技术服务收费,一律使用由武汉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武汉市职工技协技术服务统一发票》。此发票只限于填开经“武汉市总工会技术合同登记站”认定登记,属缴 纳营业税范畴的技术合同收入。
  2、各有偿技术服务机构领购发票必须持《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发票领购薄》,先到市总工会技协办公室按规定办理审核手续,经签字盖章后,凭证再到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凡未办理审核手续的,不得发售发票。
  四、有偿技术服务税收政策:
  1、除鄂工发〔2000〕19号规定的有关政策外,凡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001号及〔1999〕290号文件规定条件的,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税务机关批准,可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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