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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总工会、省科学技术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湖北关于职工技协有偿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技协团体按有关部门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暂不征收营业税。
  为鼓励技协为本单位开展有偿技术服务,其内协项目向行政收取凡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列举不征收营业税收费项目名单的劳务费,可不征收营业税。

第六章 税后留利的分配使用

  第十二条 职工技协有偿技术服务的留利部分,按70%和30%,分别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公积金用于发展技协事业所需资金;公益金,主要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支出。
  第十三条 技协组织可从有偿技术服务净收入中提取40%劳酬费,发给有关人员。劳酬费提取的公式为:
  (项目收入-项目直接成本-税收及附加)×40%
  第十四条 职工技协组织有偿技术服务的收入,在扣除各项成本开支和税款后,即为项目的税后留利。

第七章 机构和管理

  第十五条 全省各级工会职工技协组织可以兴办技术服务部、加工厂、试验站(所)等科技性企事业技术服务机构。这些机构须报省总工会技协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兴办的开展有偿技术服务活动的职工技协技术服务机构,应按分级管理原则分别到所在市、州、神农架林区、省直管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申请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到当地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
  第十七条 经登记注册的职工技协技术服务机构办理工商企业年检,可由所在市、州、神农架林区、省直管市、县(市)、大型企业、省直产业工会技协办公室组织集中到有关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企业年检手续。
  第十八条 全省各级工会职工技协组织兴办的技术服务机构,在从事技术贸易活动中所签定的技术合同,经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或者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或到公证部门公证。
  第十九条 凡不具备建立有偿技术服务的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技协,开展有偿技术服务可通过上级职工技协有偿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省总工会。根据实施情况,必要时由省总工会、省科学技术厅、省地方税务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协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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