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承担非标设备、部件、工模夹具的设计及研制项目;
6、为提高职工素质举办各类技术培训班、讲座,技术交流、技术推广、技术展览等;
7、技术项目的承包、技术入股和技术进出口;
8、科技成果转让及技术中介服务;
9、开展其它使企事业单位能直接、间接获得经济效益的技术服务。
第三章 有偿技术服务收费的原则
第五条 职工技协有偿技术服务的收费标准,应贯彻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公开协商的原则。对老、少、边、穷地区和亏损企业可实行减、缓、免收费。
第六条 凡可以计算经济效益的项目,按受益单位年取得实际效益净收入的(提高产品质量,增加产量,降低成本,节约费用)5-10%比例计算收费。
第七条 对不易直接计算经济效益的项目,根据技术复杂程度、服务工作量的大小、取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当事人享受的和承担的责任、服务工作中支付的各项成本费用,由双方协商收取一定数额的服务费。
第八条 职工技协在技术交易中介服务活动中的中介费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四章 有偿技术服务项目的成本核算
第九条 职工技协有偿技术服务项目的下列费用,列入成本:
1、有偿技术服务项目实施进程中实际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能源、设备消耗补偿、交通运输、外厂协作、论证费、设计费、鉴定费、技术测试、教材、图书资料、教学用具 及项目咨询费等费用。如原材料已由委托单位提供或实报实销的,其费用不得计入成本;
2、劳务报酬费。按合同额扣除上述费用后,一般按30%-40%计算提取,最高不得超过50% 。劳务报酬费包括讲课费、咨询费,以及技术服务活动中必须支付的各种津贴费;
3、因实施有偿技术服务项目的需要,经企业、单位行政领导批准,在职职工占用工作时间,向行政交缴的补偿费;
4、进行新产品试制中所发生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费用,购置样品、样机和一般测试仪器的费用;
5、实施有偿技术服务项目所需的合同鉴证费、公证费、保险费、差旅费、邮电费、办公费、招待费、会务费、劳动保护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