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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我市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我市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
(武政〔2000〕111号 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纠正各地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2号)精神,保证税政统一,政令畅通,经研究,决定从2000年1月1日停止执行我市自行制定的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纠正和停止地方自行制定的税收先征后返政策,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强化税收法制,维护税收征管秩序的客观需要,是加大政府宏观调控力度,克服财政资金分散的不足,提高财政收入质量的重要措施。对此,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都要从全局的高度出发,统一思想,统一认识,统一行动,采取有效措施,切实纠正自行制定的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维护国家税收政策的严肃性和统一性。
  二、各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今后不得擅自制定任何形式的税收减免或返还政策,也不得擅自决定税收减免或返还事项。对拒不纠正和擅自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一经发现要坚决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各纳税人要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自觉履行纳税义务,不得将税收返还作为缴税的条件;税收征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依法足额征收,做到应收尽收,及时征缴入库,不得以改列财政支出为由,不依法计征或实行挂钩计征;财政部门要依法执行预算,管好用好财政资金。
  四、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委、市人民政府支持重点企业发展的有关文件精神,为保持地方人民政府对相关领域政策倾斜的连续性,在停止执行地方制定的各项税收先征后返政策后,对上市公司、高新技术企业、国企改革、外商投资确需扶持的领域,在财力许可的条件下,可采取同级财政列财政支出的办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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