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安黄兰溪水力发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闽国税函[2003]385号)
宁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宁德福安市黄兰溪水力发电有限公司申请企业所得税减按15%征收的请示》(宁国税发[2002]第201号)收悉。经请示总局,现批复如下:
福建福安黄兰溪水力发电有限公司是成立于1995年的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建设经营黄兰溪一级、二级水电站,属于从事能源基础设施建设范畴。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
七十三条第(一)款第1项和《
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国发[1999]13号)的规定,同意该企业从事电力经营所得,减按15%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