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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备案有关电子信息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备案有关电子信息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3]428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厦门),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备案有关电子信息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98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疑点上报及核查办法

  (一)各地对审核未通过的专用税票疑点(包括已上报未反馈的疑点),于2003年9月10日前汇总上报至省局服务器“进出口/上传区/2002年电子信息疑点处理/专用税票/省外专用税票疑点和省内专用税票疑点”;

  (二)请各地于2003年9月23日以后,从省局服务器“进出口/下载区/2002年电子信息疑点处理/专用税票/省外专用税票疑点和省内专用税票疑点”接收外地反映的专用税票疑点,并组织人员进行核查,将核查结果和正确的专用税票电子信息于2003年10月7日前上传省局服务器“进出口/上传区/2002年电子信息疑点处理/专用税票/省外专用税票反馈和省内专用税票反馈”;

  (三)请各地于2003年10月10日以后,从省局服务器“进出口/下载区/2002年电子信息疑点处理/专用税票/省外专用税票反馈和省内专用税票反馈”接收外地核查结果和正确的专用税票电子信息。

  (四)各地在上报专用税票疑点和反馈信息之前,必须使用省局下发的EIS系统(已放在省局服务器“进出口/下载区/EIS检测系统”)进行数据检测,确保上传数据的准确性;

  二、代理出口证明和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疑点上报及核查办法

  代理出口证明和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疑点上报及核查的传输时间和路径同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疑点处理方法一致,疑点文件和反馈文件格式按照总局文件要求上报。

  二OO三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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