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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商务部关于调整进出口经营资格标准和核准程序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商务部关于调整进出口经营资格标准和核准程序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发[2003]222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厦门)、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商务部关于调整进出口经营资格标准和核准程序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2003]101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进出口经营资格实行核准制或登记制的内资企业,在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登记等有关事项时,需提供省外经贸厅同意核准或登记企业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文件和《资格证书》;对更名的进出口企业,在申请变更出口退税登记等有关事项时,仍需提供省外经贸厅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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