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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3]437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97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各设区市局应在每年4月5日前和9月5日前,将下半年和次年上半年所需专用设备数量报送省局(流转税处)。传真电话:0591-70987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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