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湖北南方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1〕66号 二○○一年三月二十日)
武汉市、黄石市、孝感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湖北南方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补办对所属8家企业1999年度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的请示》〔(2001)鄂南集字第017号〕,鉴于当年该公司(原湖北南方实业总公司,下同)在移交过程中遵照中共中央、中央军委关于军队企业“先移交,后清理,再处理”原则,整个公司的归属和行政组织关系等不断调整的实际情况,经初步审核认定,湖北南方集团有限公司基本符合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总机构的条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国家税务关于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同意湖北南方集团有限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
该公司所属企业上交的管理费采取“比例控制、定额上交”的办法,企业在不超过当期销售收入2%的比例内,按确定的定额提交(1999年度提取具体定额详见附件),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提交的管理费,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南方集团有限公司的管理费按年审批,年终如有结余,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