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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武地税发〔2001〕122号)


各分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鄂地税发[2001]64号)文件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取得的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收入征免税时间界定问题,经省地方税务局和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时间为2001至2002年度,2000年度和以前取得的收入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以上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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