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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1〕64号)
各市、州、林区、县(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转发给你们。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取得的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征免税时间界定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时间为2001至2002年度,2000年度以前取得的收入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以上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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