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人员配置及学历构成、软件开发环境和企业经营情况等有关内容;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企业开发、生产或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包括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
(四)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
(五)系统集成企业须提交由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明材料;
(六)省信息产业厅要求出具其他材料。
第八条 软件企业认定机构须由五名以上相关专业人员组成,对申请单位依据本办法和国家标准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评审意见。由湖北省软件行业协会提出初选名单上报省信息产业厅。
第九条 省信息产业厅审核软件企业认定名单并会签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以后,公布认定结果和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同时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第十条 软件企业实行年审制度。各软件企业应在每年一季度向湖北省软个行业协会提出年审申请并上报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各项材料,湖北省软件行业协会按国家标准对软件企业进行年度初审并将初审结果上报省信息产业厅。省信息产业厅将年审结果会签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并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第十一条 年审合格的企业,由省信息产业厅公布,并在软件企业认定书上加盖年审合格印章;加盖年审合格印章的认定证书为本年度有效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可凭本年度有效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应手续并可按规定享受国家及湖北省的有关鼓励政策。年审不合格的企业不再享受有关鼓励政策。
第三章 认定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湖北省信息产业厅对软件企业认定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认定情况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企业,或提供虚假材料或虚假内容的企业,一经查实,将视情况撤消其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并上报信息产业部备案和通报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 企业对认定或年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告发布后一个月内向省信息产业厅提出复审申请。申请复审时应提交复审申请书(含有关证明材料),省信息产业厅在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复审的答复,并在二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