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信息产业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鄂信信字〔2001〕21号)
各市、州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湖北省软件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和信息产业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切实做好我省软件企业认定工作,使国家鼓励软件产业优惠政策落实到软件企业,促进全省软件产业发展,现将《湖北省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湖北省软件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二OO一年二月十九日
湖北省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速我省软件产业的发展,增强产业创新能力和竞争,根据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在计算机系统集成、应用服务中提供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设计的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认定后,均可享受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第三条 全省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按照国家信息产业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标准(以下简称“国家标准”)执行。
第四条 湖北省信息产业厅负责全省软件企业认定与年审工作。包括推荐和管理全省认定机构;发布管理办法;会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对认定结果进行审批;对全省软件企业的认定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向社会公布认定结果并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第五条 湖北省软件行业协会是省信息产业厅推荐并授权的本省软件企业认定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省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的初审。
第六条 从事软件企业认定工作人员应当具有胜任本岗位工作的能力,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科学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的程度
第七条 申请软件企业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向湖北省软件行业协会办理申请登记手续,并提供以下有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