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对公安、民政、交通等部门确认的无主病人实行人道主义救治发生的医药费、处理突发事件造成的群体伤害医疗费,以及重大灾害医疗防疫经费支出等,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给予安排。
政府举办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项目,按分级管理要求,经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审核批准后列入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其他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基本建设项目,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建设资金可由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助。私立非营利和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基本建设项目,也要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管理。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通过银行贷款、国外政府贷款和单位自筹等多种形式筹措资金,用于医疗卫生机构的发展建设。要积极稳妥地吸引外资和社会资金发展卫生事业。
2€按照医疗机构及其收入的不同类别,实施不同的税收政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和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按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和卫生服务收入不享受此项政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非医疗服务收入和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取得的其他经营收入,原则上应按规定征税,但如这些收入直接用于改善本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全部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由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名单,由卫生行政部门向当地工商、税务部门提供。税务部门根据名单审核落实各项政策规定。
3€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价格。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医疗机构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基准价并在其幅度范围内确定本单位的实际医疗服务价格。对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医疗机构按统一的医疗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根据实际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定价格,并执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关管理措施。除由省物价、卫生部门制定和调整的主要医疗服务价格外,市物价、卫生部门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服务内容,制定其他医疗服务的指导价格,调整不合理的医疗服务价格,体现医务人员的技术劳务价值。适当提高过低的医疗服务价格,降低过高的大型医疗设备检查费等。政府指导价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对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和医生提供的医疗服务分级制定指导价格,适当拉开差价;要充分利用价格机制,促进中医和社区卫生服务组织的发展。放宽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供患者自愿选择的特需医疗服务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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