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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3€加强药品执法监督管理。要对药品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依法实行监督,对药品批发、零售企业分类监管,保证用药安全有效。加强对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监督,现有企业要按管理规范限期整改。严格核发《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完善质量公告制度,改革药品抽验机制,严格处罚程序。加大执法力度,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和无证生产、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取缔药品集贸市场,整顿中药材专业市场。加强对进口药品的管理。
  (三)明确卫生财政和税收政策,调整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
  1€规范财政补助范围和方式。按照公共财政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规范对卫生事业的财政补助办法。政府对卫生事业的投入水平要随经济发展不断提高,原则上不低于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执法监督机构履行卫生管理和监督职责所需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公务费、业务费和发展建设支出;其人员经费按照有关部门核定的编制内实有人数和国家规定的工资、补贴标准核拨,公务费按照财政预算定额核定,卫生执法等专项业务经费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发展建设支出按项目论证意见核定。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执法监督机构的执法监督过程中取得的收入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疾病控制、妇幼保健、医疗急救站、血站等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向社会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和单位上缴的预算外资金统筹安排。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机构从事疾病控制、妇幼保健工作所取得的各项收入,按规定上缴财政部门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上缴资金全部用于卫生事业。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组织以定额补助为主,其财政综合定额补助标准由同级财政根据社区卫生服务组织完成的社区人口预防保健和最基本的医疗任务的数量、质量核定。各级财政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安排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及公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备更新等方面的启动经费和人才培养、健康教育经费。
  政府举办的疾病控制、妇幼保健、医疗急救站、血站、医药卫生学校、医学科研机构、社区卫生服务组织等公共卫生事业机构的在职人员经费,按照符合区域卫生规划要求的编制人员数和国家规定的工资、补贴标准核拨。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的离退休人员经费,根据实有离退休人员数和国家规定的离退休金、补贴标准核拨。公务费和业务费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上述卫生机构的服务人口、服务面积、疾病流行状况及机构职责等确定的综合补助定额和承担的工作任务情况核定;设备购置、修缮等必要的发展建设支出根据需要合理安排。
  政府举办的县级及其以上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定项补助为主,补助项目包括医疗机构开办和发展建设支出、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的离退休人员费用、临床重点学科研究、由于政府性原因造成的基本医疗服务亏损补贴、补助资金由同财政予以安排。对中医和部分专科医疗机构应给予适当照顾。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承担了社区卫生服务任务的,各级财政按照所提供的服务量,参照社区卫生服务组织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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