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逐步规范财政补助方式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基础上,选择有条件的医院,探索把门诊药房改为药品零售企业试点。
(二)改革药品生产、流通、监督管理体制
1€改革药品流通体制改革,整顿药品流通秩序。鼓励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打破地区、行业、部门界限和所有制界限,以产权、产品、市场网络为纽带,组建规模化和规范化的公司,建立商贸、工贸或科工贸相结合的大型医药企业集团。鼓励大型医药批发企业跨地区廉并市、县级批发企业,将市、县级医药批发企业改组为区域性基层配送中心。推动药品零售业的连锁化经营,促进连锁药店,普通超市非处方药柜台及独立门点等多种零售形式的发展。
规范医疗机构购药行为,在县级以其以上医疗机构逐步实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由市卫生、经贸、药监、物价、纠风等部门根据《湖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试行办法》和《
武汉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制定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具体办法,对招标、投标和开标、评标、中标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督。医疗机构是招标采购的行为主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医疗机构可自行组织或数家联合进行招标采购,也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采购。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诚实信用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药品招标采购经办机构须按规定将实际成交价格及时报市物价部门备案。市药监、卫生等部门要加强对药品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市物价部门要加强对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行为的监管及经办机构收费标准的核定,并根据管理权限,及时调整政府定价药品的零售价格。在药品的购销活动中,要积极利用现代电子信息网络技术,提高效率,降低药品流通费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部及个体诊所除可使用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定的常用和急救药品外,不得从事药品购销活动。
2€加大药品生产结构调整力度。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医药行业发展规划,严格药品生产企业准入条件,控制新增生产加工能力,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不得增加供过于求产品的生产布点。按照剂型类别,分阶段限期推行《药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范》(英文缩写GMP),超过限期仍达不到规范要求的不准再生产。建立科学的新药审评机制,降低新药研制和审批管理成本,鼓励药品生产企业增加科研投入,开发新产品和特色产品。积极发展“生产、教学、科研”一体化的大型经济实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