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和措施
(一)改革医疗卫生体制
1€转变卫生行政部门职能,实行卫生工作全行业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从“办医院”向“管医院”的工作方式转变,实行政事分开,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卫生事业的特点和要求,建立健全卫生法规体系和医院服务技术规范,完善有关规章制度,运用法律、行政和经济的手段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的宏观管理和监督;严格执行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大型医疗设备、医疗技术应用等医疗服务要素的准入制度,加强对医疗卫生服务质量与行为的监管,依法行使卫生监督职能;强化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制定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管理和发布卫生信息,监管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国有资产;禁止各种非法行医。
改革卫生监督体制。合理划分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职责,将原来由各卫生事业单位承担的各项卫生监督职能集中,组建市、区两级卫生监督机构,作为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履行卫生监督职责的执行机构,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专职承担各项卫生法律、法规的综合执法,不得从事有偿的医疗、预防、保健等服务工作。区卫生监督机构在业务上接受市卫生监督机构的领导。加强卫生监督机构队伍建设,秉公执法,廉洁自律。
加强卫生资源配置宏观管理。制定市区域卫生规划,对卫生资源统筹规划,合理配置。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区域卫生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本区域内卫生事业的发展,对新增卫生资源要严格审批管理。卫生资源已经供大于求的地区,不再新建综合性医疗机构,各类专科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也要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合理设置。严格审批大型医疗设备的购置,做到合理布局,提高使用效率;减少过多的医院床位,可将一部分转向护理、康复服务;对医疗服务量长期不足,难以正常运转的医疗机构,引导其拓展社会需要的新的服务领域,或通过兼并、压缩、撤销等方式进行调整;鼓励各种医疗机构合作、合并,共建医疗服务集团;调整卫生技术人员结构,引导富余人员向基层、社区卫生服务组织、卫生执法监督机构和医疗服务薄弱的地区流动。开展业务培训,提高人员素质,培养全科医生。
位于中心城区的企业医疗机构要逐步移交地方政府统筹管理,纳入城镇医疗服务体系。选择部分大、中型国有企业职工医院作为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试点,待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开。
2€建立新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制度。根据医疗机构的性质、社会功能及其承担的任务,将医疗机构分非营利性和营利性进行管理。医疗机构的分类采取医疗机构自愿选择和政府核定的相结合的方法确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体系中占主导地位。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由同级财政给予合理补助,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享受政府补助。政府不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卫生、财政等部门加强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财务监督管理。营利性医疗机构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登记后,还需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依法自主经营,照章纳税。
3€积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要遵循政府统筹规划、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多方筹资、公有制为主导的基本原则,建立功能完善、方便快捷、服务质量优良的社会区卫生服务体系。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原则上要依托现有的一、二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组织主要从事预防、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和常见病、多发病、诊断明确的慢性病的治疗和康复。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城镇社区卫生服务组织,由有关部门核定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组织与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要建立双向转诊制度。各级政府要把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投入,对社区卫生服务组织的基本设施和人员培训给予重点支持,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免费或低租金的业务用房;新建或改扩建城市居民小区时,要将社区卫生服务设施纳入建设规划,一并建设。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把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组织列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单位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