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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武政办〔2001〕5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已报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一年三月十二日

市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为推进我市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0〕217号)精神,结合我市 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一)改革目标
  力争在3年内,初步建立起与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相适应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城镇医药卫生体制,促进卫生机构和医药行业的健康发展,以比较低廉的费用提供比较优质的医疗服务,努力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基本医疗需要,提高人民的健康水平。
  (二)改革原则
  1€必须引入竞争机制。在医疗卫生行业和药品生产流通领域建立竞争有序和监督有效的运行机制。
  2€必须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相配套。医疗机构改革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互为条件,相辅相成,缺一不可,要互相配套,同步进行。
  3€必须与机构改革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相适应。各级医药卫生行政部门要转变职能,政事分开;医疗机构要转换用人机制,实行竞争上岗,优化人员结构,提高服务效率。
  4€必须实行统一管理。打破医疗机构所有制界限和部门行政隶属关系的界限,对区域卫生事业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政策,统一管理。
  二、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范围和对象
  (一)在汉的部、省属医疗卫生机构,市、区直属医疗卫生机构,企业所办的医疗机构,城区社会及个体医疗机构。
  (二)本市辖区内的药品生产、流通企业。
  农村乡(镇)以下(含乡、镇)医疗机构暂不列入此次改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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