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凡注册资金达到人民币100万元及100万元以上的软件企业,均可享有自营进出口资 格,但应按属地原则到省级外经贸部门进行登记。
8€年自营出口额超过50万美元且前三年自营出口额年均增长率超过30%的,或前两年年 销售 收入在3亿元人民币以上且已向国家照章纳税的,均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程序,向外经贸 主管部门申请在境外设立贸易公司和贸易代表处,其中申请在港、澳地区设立分支机构的, 按有关规定优先办理。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外投资或设立贸易分支机构的软件企业,可凭国家主管部门的 批准 文件和批准证书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境外投资购汇汇出手续,企业有自有外汇的,应首先使 用自有外汇。
9€年出口额超过500万美元的软件企业进出口的货物,可按《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关于 支持 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问题的通知》(署厅发〔2001〕279号)的规定适用提前报关、联网报 关、快速转关、上门验收、加急通关、担保验放等便捷的进出口通关程序。同时,上述企业 的货物进出口可按“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优先办理检验检疫,并适用便捷的检验检疫 程序。
10€软件企业可以技术专利和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并将该股份给予发明者和贡献者。以 软件 成果作价出资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以由出资各方协商约定,但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应 当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省重点软件企业认定实行年审制度。认定机构应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标准对授权区域内的软件企业在每年第一季度进行年审,并将年审初步结果报省主管部门审批批准。审核合格的软件企业,由省主管部门公布,并由认定机构在软件企业认定证书上加盖年审合格章;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当年不再享受“政策”和“实施意见”规定以外的有关鼓励政策。
第十二条 企业对认定结果或年审意见有异议的,可在公告发布后一个月内,向省主管部门提出复议申请。提请复议的企业应当向省主管部门提交复议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
省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复议后申请后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复议申请后,省信 息产 业厅15日内向省计委提出复议建议和复议意见;省计委、省信息产业厅、外经贸厅、省国家 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研究作出复议决定,并在受理后60日内公布复审决定。
第十三条 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因调整、分立、合并、重组等原因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事实发生后三个月内,向其所在地认定机构办理变更手续或重新办理认定申请。并报省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