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出口额超过25万美元,且软件出口额占本企业年营业收入50%以上;或软件出口 额占到本企业年营业收入60%以上;
(二)软件年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根据省软件产业发展规划要求,符合省软件产业投资指南,在国内某些软件重要领 域销售收入列前十位。
第五条 省计委、信息产业厅、外经贸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本省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认定工作的主管部门、贯彻落实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精神与要求,执行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等制定的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负责管理全省省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工作,组织协调本省行政区域内相关企业申报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的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确定省重点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并向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 作部、国家税务总局推荐省重点软件企业认定机构:
(二)监督检查全省重点软件企业认定工作;确定全省市、州级重点软件企业认定机构;
(三)审核批准省重点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研究提出的认定和年审初选名单;
(四)公布省重点软件企业认定名单,并颁发重点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五)组织省重点软件企业申报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的工作;
(六)受理省内对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议申请。
第六条 湖北省软件行业协会为本省重点软件企业认定机构,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重点软件企业的认定和年审的组织工作。其职责是:
(一)受理授权区域内重点软件企业的认定申请;
(二)组织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的评审和年审;
(三)提出授权区域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的初选名单,报省主管部门审批;
(四)省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申报省重点软件企业应向认定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省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二)省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企业所得税 纳税 申报表、人员配置表,以及学历构成、软件开发环境和企业经营情况及主要软件产品表等有 关内容;
(三)本企业当年软件出口总额;
(四)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