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武地税发〔2001〕370号)
各区分局,市局涉外税收管理局、稽查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制度的通知》(鄂地税发〔2001〕242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局实际情况明确如下事项。请遵照执行并按照省局、市局文件 的要求制发相应的督办制度和办法。
一、督办案件范围:市局督办的案件主要包括总局、省局、市委、市政府等上级机关、上级领导批办的案件;市局领导批办的案件;在全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市稽查局交办的署名举报案件以及其他需要督办的案件。
二、督办案件机关:市局稽查局负责全市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督办工作。
三、督办案件的查处:市局督办的案件由市局稽查局向案发地区分局(稽查局)发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函》,相关区分局(稽查局)接到督办函后应迅速确定主管领导、承办单位和 主办人员,在3日内填报《督办案件情况报告表》,并附报查处方案,以后根据案件进展情 况每周填报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