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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制度的通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制度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1〕242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制度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局决定在全省地税系统实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办案件范围:省局督办的案件主要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等上级机关、上级领导批办的案件;省局领导批办的案件;在全省或市、州、直管市、林区范围内有重大影 响的案件;省局认为需要督办的其它案件。各市、州局督办案件的范围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 确定。
  二、督办案件机关:省局稽查局负责全省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督办工作;各市、州局稽查局负责所辖范围内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督办工作。
  三、督办案件的查处:省局督办的案件由省局(稽查局)向案发地市、州、直管市、林区地税局发出《湖北省地方税务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函》;市、州局督办的案件,由市、州局 (稽查局)向案发地县(市)局发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函》,相关地税局接到督办函后应 当迅速确定主管领导和承办单位,制定查处方案,按照督办函确定的时限填报《督办案件情 况报告表》,报告案件情况及查处进展情况。
  四、实行督办案件责任制。查处督办案件,必须责任到人。地税局一把手负领导责任,主管领导负直接责任,承办人员根据各自分工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不按规定向上级机关报告案情或隐瞒重要案情,或因工作不力未按时完成查处工作的,以及故意拖延不办而贻误查处工作的,对承办单位给予通报批评;给查处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管领导和承办人员按照规 定给予行政处分。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严重影响督办案件查处工作,给国家 税收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规定给予主管领导和承办人员降级或撤职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迅速准确地完成督案件查处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通报表扬、 奖励。
  五、加强对督办案件的检查。省局(稽查局)和市、州局(稽查局)根据工作需要随时派员到案发地区督促检查,或选派人员参与办案,必要时要求案发地地税局主管领导到督办机关汇报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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