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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完税证管理办法》和《税务人员自收税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 完税证的销毁
  销毁完税证包括:已填用存根联、报查联、填用作废的全份票证、印制不合格完税证、停用、损失残票,以及印发机关规定销毁的完税证。
  1.已填用的完税证存根联、报查联作为税收会计凭证,要按会计档案要求保管的时间和销毁手续进行销毁,不得随意销毁。
  2.印制不合格、停用、损失残票的销毁时,必须由两人以上共同清点,并编制销毁清册,报经市局审批,由市局统一组织专人负责监督销毁。
  第十条 完税证的审核及检查
  完税证的特殊性决定了管理的严肃性,各级税务机关都必须定期对完税证的印制、领发、保管、使用、结报销号、作废、损失、销毁等工作进行审核检查。
  1.使用完税证的人员应每日清点核对,自查一次完税证的领、用、存情况。
  2.基层征收单位每月应清点核对,检查一次完税证的使用管理情况。
  3.分、县局每季应清点核对,检查一次完税证的使用管理情况。
  4.市局每年应组织一次对完税证的使用、管理情况的清理、检查工作。
  5.对利用税收完税证贪污、挪用、积压税款的,应进行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单位领导的行政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税务人员自收税款管理办法

  为了正确核算和及时反映税收收入情况,加强税务人员自收现金税款的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安全、及时、足额入库,防止违反财经纪律和占压、贪污、挪用税款情况的发生,根据财政 部[1986]财税字308号文件关于《税收计划、会计、统计工作制度》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税款的征收
  1.税务机关自行收纳现金税款时,必须填开“税收完税证”(包括“定额完税证”和“四联 缴款书”代完税证),不得以其他凭证收取现金税款或收税不开票。
  2.对固定个体户征收税款时,一律要求纳税人上门申报开票。能在征收大厅预存税款的,统一填开六联缴款书由纳税人在征收大厅自行缴纳,不能预存税款的也应填开六联缴款书交由 纳税人到其开户行缴纳。对个别既没有在银行设立结算帐户,又不愿设立税款预存专户的个体户,实行“一条龙”方式征收,用微机填开四联缴款书(代完税证),指定专人当场收取现金,并于当日下午集中填开汇总缴款书缴入国库。
  3.对临时纳税人及边远地区没有条件实行微机开票的,由专管员手工填开“税收完税证”收取税款,并按规定办理票款结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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