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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完税证管理办法》和《税务人员自收税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完税证的帐簿及装订
  1.各级税务机关要设置专帐对完税证的印制、领发、填用、作废、上交、结存情况进行详细登记。专管员应持票款结报手册登记完税证领、用、存情况。
  2.对已填开的完税证每月要求将存根联附汇总缴款书收据联,按使用人和使用时间先后进行装订。填用作废的税票要全份装订在报查联后面按月上报分、县局。
  3.装订封面上要填写完税证、缴款书份数,税款金额,注明装订年、月、日和加盖征收单位公章,单位领导、装订员、审核人员私章。
  第七条 完税证的作废和停用
  1.作废的处理。各级税务机关完税证填用人员在领发、填用完税证时,如发现原本、原份和原联多出、短少、污损、残破、错号、印刷字迹不清及联数不全等印制质量不合格情况,应停止使用,及时查明字别、号码、数量、全本全包作为废票清点登记,妥善保管,集中上缴上级机关。
  在填写过程中因填写错误而作废的完税证,应在该份废票各联注明“作废”字样,全份保存,经征收单位领导审查签字后方能办理缴销手续,严禁自行销毁。
  2.停用的处理。完税证的停用由市局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统一规定,各分、县局和基层征收单位不得擅自停用或使用市局规定停用的完税证。凡市局规定停用的完税证,由各分、县局集中清理,核对字别、号码、数量无误后,填报销毁清册上交市局,由市局统一组织专人监督 销毁。
  第八条 完税证损失的处理
  完税证是自收现金税款的凭证,具有特殊作用,发生损失随时可能给国家税款带来损失,为此各级税务机关要采取切实措施,严防完税证损失,一旦发生损失,要及时报告,迅速查明原因,分别不同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1.因人力不可抗拒的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票证损失时,由受损单位及时组织清点,报经上级税务机关核实后,予以核销。
  2.因被盗、被抢造成完税证损失时,应及时查明损失完税证的字别、号码和数量,并立即报告上级税务机关和报请当地公安机关协助查缉,不能及时查明的完税证,应及时登报声明作 废。
  3.因保管不善,工作疏忽、失职等责任事故造成完税证损失的,当事人必须立即报告本单位领导,征收单位于当天内报告分、县局,分、县局应及时向市局报告并迅速组织力量查找,分、县局应在三天内通报全市各税务所、站和有 关单位协助查辑。若十天内查无下落,损失完税证当事人应自费在《长江日报》上声明作废 ,当事人损失完税证5份以下的停发1-3个月奖金,6份以上10份以下的停发4-6个月奖金,1 0份以上的停发半年以上奖金,并根据情况和造成的后果,由各分、县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 给予行政警告直至开除留用察看的处分,并由征收单位填报“票款损失报告书”,经分、县 局签署意见,报市局审批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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