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坚持盘点、查库制度。分、县局和基层征收单位每月应进行一次盘点、核对帐帐、帐表、帐物是否相符。使用完税证的征收人员每天应核对清点一次票证。
5.对已填开的完税证存根联,应与汇总缴款书一起装订并注明汇总缴款书号码,根据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规定的保管期限存档保管。超过保管期限的应填报“票证销毁清册”上报市局,经市局审批后并指定专人负责监毁。
6.完税证的保管人员(票证员)和使用人员(专管员)要分开,不能由同一人员担任。
郊县个别征收单位由于人员少,完税证的保管人员和使用人员不能分开时,完税证的保管人员使用的完税证要另外指定专人,按照《税收完税证管理办法》和有关税收票证管理制度进 行监管。
第四条 完税证的使用
1.使用前必须按本点清份数,核对字别、号码,确认完整无缺后才能开封使用。
2.使用时必须按先领先用、后领后用,依照号码先后顺序填用,不准跳号或单联填写。对完税证所列项目,必须认真填写齐全,不得遗漏、省略和编造,计算要准确,字迹要清晰,严禁擦、刮、补和涂改。要按规定加盖“征税专用章”和征收人员私章,不得漏章和用其它章 戳代替,并一律用红色印泥,不准使用其他颜色。
3.必须按人、次填开完税证征收税款,不得将几个纳税人缴纳的税款合开一张完税证,也不能将一个纳税人几次缴纳的税款合开一张完税证。
4.使用范围。完税证是税务机关用于临时性及郊县交通不便利地区的税款征收的一种收款凭证。城区及郊县城关地区的固定业户原则上不许使用税收完税证自收税款。完税证可以一票多税征收,但必须在完税证上按税种分栏填写,以便按税种汇总缴库。同一纳税人缴纳同一所属时期的同一税款时,如税目或计税项目不同,必须在完税证计税栏按不同的税目或计税项目分行填写。
第五条 完税证的结报销号
税务征收人员必须按日将已填用、作废、停用、损失的完税证连同所征收的现金税款,向票证员(税收会计)办理票款结报销号手续;基层税务机关必须按月向分、县局办理完税证(第三联:报分、县局)上交和销号手续。
专管员在向票证员办理票款结报销号手续时,必须持已填用的存根联、报查和未填用的完税证, 连同所收的税款和“票款结报手册”向票证员办理票款结算,结报人员和票证人员当面清点票款无误后,在手册上登记销号并相互签章。发现票证跳号、缺号、涂改等,要及时查明原 因并向领导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