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完税证管理办法》和《税务人员自收税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地税发[1997]206号)
各分、县局:
为加强税收完税证和税务人员自收税款的管理,市局制定了《税收完税证管理办法》和《税 务人员自收税款管理办法》,现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一日
税收完税证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以下简称完税证)的管理,保证国家税款的安全完整和征收业务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完税证的印制
根据财政部财税字[1986]306号关于《税收票证管理工作制度》的规定,完税证由市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式样和规格统一印制,各单位不得自行印制。
第二条 完税证的领发
1.领发程序:各分、县局根据征收工作需要按季编制使用计划,到市局计财处领取。各基层征收单位根据其使用情况由票证员定期到分、县局计财部门领取。专管员根据自身征收工作 需要,随时向本单位票证员领取。
2.领发手续:分、县局向市局领取和基层征收单位票证员向计财科(股)领取时,领发双方应使用“武汉市地方税务局票证领发单”办理领发手续。专管员向票证员领取时,应持“票款 结报手册”领发。在领发完税证时应写清品名、数量、字别、起止号码和领发日期,领发双方当面清点无误后互相签章。
3.领发数量:为了保证完税证的安全,应严格控制领发数量,一般情况下,分、县局票量控制在一个季度以内,基层征收单位票量控制在一个月以内,征收人员应勤领勤结,最多票量控制在5天以内。
第三条 完税证的保管
1.税收完税证是自收现金税款的凭证,是无价证券,应加强安全保管工作。分、县局必须有专库,征收单位必须有专柜。并做到“六防三不”即:防火、防盗、防鼠、防蛀、防霉、防丢失;外出征收,票不离身,不带完税证走亲访友和到其他非工作场所,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带票回家。
2.使用完税证的人员调动工作时,应指定专人办理移交手续,单位领导或分、县局计财科 、股票证员参加监交,交接不清的不能办理调动手续。
3.征收人员临时抽调工作半月以上的或假期在十天以上,应将完税证封包交所、站存放保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