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贯彻《税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和《实施细则》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武地税发〔1999〕115号)
各分局,稽查局,涉外局,市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市局关于贯彻《税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和《实施细则》的补充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实际工作中如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市局关于贯彻《税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和《实施细则》的补充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税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和《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过错追究工作程序,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关于过错案件的受理
(一)凡行政执法违法追究范围的拟给予当事人非党纪政纪处分的案件,由各级追错办负责受理,并要与人事、监察、计财、征管及有关职能部门加强联系和合作。
(二)上述立案追错的案件,必须使用市局统一规定的文书表格,并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关于过错案件的查核
追错办受理案件后,按案件的性质和情况分别委托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按程序予以核实初步认定。追错办也可以自行调查核实。
三、关于过错案件的认定和处理
过错案件由追错办核查初步认定报追错委研究作出处理决定或处理建议:
(一)属于应给予非党纪、政纪处分及《追错细则》第二十一条第1至6款范围的由追错委作出处理决定。
(二)属于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其他组织处理及《追错细则》第二十一条第7至10款范围的由追错办将追错委的处理建议转交纪检监察、人事部门对相对人作出处理决定。
四、关于过错案件资料的管理
(一)属追错委对相对人作出处理决定的案件资料,由追错办负责归档保管,并按规定报上级追错办备案,副本(复印件)转给同级纪检监察或人事部门备查。
(二)属纪检监察、人事部门对相对人作出处理决定的案件资料,由纪检监察或人事部门负责归档保管,并将副本(复印件)转给同级追错办存查和统计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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