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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
(武地税发〔1999〕238号)


各分局,市涉外局,稽查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已于1999年4月29日经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为使各级地税机关作好行政复议法前的准备工作,现将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鄂地税发〔1999〕1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2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各分局和市局各处室要认真组织执法人员进行学习。充分认识实施行政复议法的重要意义,充分了解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的范围、申请、受理、决定、法律责任的各种新规定,特别要掌握行政复议法对原行政复议条例作出的重大修改之处。市局拟在近期举办一次全市系统有关人员参加的培训。各分县局负责对基层科、所长和广大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要采取多种途径不断提高执法素质,提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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