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
(鄂地税发〔1999〕177号)
各市、州、林区、县(市)地方税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
行政复议法)已于1999年4月29日经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为使各级地税机关做好
行政复议法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2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的范围、申请、受理、决定、法律责任作了明确的规定,并在某些方面对原有行政复议制度作了重大改革,其中特别要引起注意的是:
行政复议法强化了复议机关和被申请人的法律责任,增加了被申请人拒绝提交答辩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因此,各级地税部门在贯彻实施
行政复议法时,要重视
行政复议法的学习、培训工作,除了要对负责行政复议工作的干部进行专门培训外,更要积极组织广大税务干部特别是基层执法人员认真学习,使他们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各级地税机关在接到本通知后,要结合各地实际作好贯彻实施
行政复议法的准备工作。有关问题和建议请与省地方税务局政策法规处联系。
附: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略)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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