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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零散税收代征工作管理的通知

  五、严格代征人员的聘用管理
  1、代征人员的聘用和管理,应由街乡代征单位负责,税务部门负责审查、培训和发证并协助进行工作指导、监督、考核。代征人员的报酬和办公经费,由街乡代征单位负担,地税部门一律不负责承担代征人员的任何经费。
  2、代征人员的聘请,应根据代征范围的税源情况及工作量合理确定。为了便于加强对代征人员管理和降低征收成本,经市局确定暂按下列标准掌握执行。
  (1)江岸、江汉、口、武昌区分局,按年代征税款15万元左右聘请一名代征人员的标准掌握执行。
  (2)汉阳、青山、洪山区分局按年代征税款10万元左右聘请一名代征人员的标准掌握执行。
  (3)其他区分局按年代征税款5万元聘请一名代征人员的标准掌握执行。
  (4)“左右”的幅度均以上下不超过一万元为限。
  3、代征人员原则上应由街乡选派政治业务素质较高的正式工作人员担任,并经主管税务机关面试审查,集中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发证上岗。代征人员进行税收征收工作应出示代征人员工作证。
  对部分街乡确实人手不足,而因工作需要要求聘请临时人员从事代征工作的,必须由街乡向区分局写出申请报告,经区分局调查核实情况后,再根据工作量及税源情况确定聘请临时人员的数量,并报市局备案。各区分局对聘请的从事代征工作的临时人员,更要严格把好政审和试用考核两道关口。
  (1)对拟聘临时人员要求有高中以上学历,年龄在五十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坚持从事代征工作,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能力,并具备一定的政治业务素质。对拟聘的临时人员,各区分局要严格进行政审和面试考核,并应广泛征询管辖公安机关及所在社区或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应采取向社会公示的办法,接受群众监督。对有劣迹或群众反映不良的,一律不得聘用。
  (2)对经面试考核基本符合条件的拟聘临时人员,由各区分局集中进行培训考试合格后允许上岗试用,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后再正式聘用。凡在试用期内发现违规违纪现象的,应坚决予以清退。
  4、代征人员的聘用期为一年,聘用期满后应重新审核是否续聘。对任期内有违规违纪现象或社会反映不良的,应坚决予以清退,不得续聘。
  5、《代征人员工作证》由市局统一印制和控制发放,其有效期限为一年,期满后必须由发证税务机关负责收回。对续聘或新聘的代征人员,一律作废旧证,重新核发新证。
  6、地税部门按实际代征税款中财政部门预拨的代征手续费支付给街乡代征单位,用于弥补代征经费和代征人员的培训、考核、奖励等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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