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基本要求
(五)“规范执法示范单位和个人示范岗”的创建活动必须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各分局 和稽 查局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各参加创建活动的基层执法主体的主要负责 人为该主体的执法主体责任人。各执法岗位的执法人员为该岗位的执法具体责任人。
(六)必须强化规范执法素质和意识,建立和健全各项制度,要按照税务系统行政执法责 任制 的要求,经常性地组织业务学习,提高执法人员法制观念和责任意识,建立完善与日常工作 密切相关的培训制度,执法情况报告制度,执法考核检查制度,违法违规执法行为责任追究 制度,公示制度。各类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实行档案化管理。
(七)必须不断明确执法职责,规范执法程序。执法主体应以书面形式对每一个执法人员 执法 职责提出明确要求,拟定执法岗位的执法程序。对职责不明、程序不清、执法不力的应予以 及时处理纠正,力求各项执法严格按执法规范和政策法规办事。
(八)必须建立高效执法、准确执法、公正执法的运行机制和监管机制。各执法行为不得 擅自 超越管辖范围、管理职责、法定期限等,也不得应为而不为。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不得弄 虚作假,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对作出的执法处理决定要事实清楚,政策准确、证据确凿, 不得有失公正。发现有应受追究的执法过错行为和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将取消参与“规范执 法示范单位和个人示范岗”当年的评选资格,并将予以相应查处。
三、考核标准
(九)规范执法示范单位和个人示范岗的考核根据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的工作性质、工作 程序和执法效果,采取量化指标和百分制的方式进行考核评比。具体评分标准见附表。
四、评选与表彰
(十)“规范执法示范单位和个人示范岗”的评选活动实行市局和分局两级管理、两级评 选, 具体采取自查打分、逐级申报、推荐评比、考核验收的办法进行。扣分超过5分以上的不得 被推荐为执法示范单位和个人。各基层单位和分局要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好此项活动的开展, 特别要严把质量关,被推荐的执法主体单位和个人要有先进性和示范性。
(十一)市地税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对全系统的创建活动进行组织、管理、考核和 表彰 。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市局法规处。市局于每年年末研究确定每年度“规范执法示范单位和个 人示范岗”的评选数额及名额分配、组织评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