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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银行代收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代收缴入国库款项的手续费,由财政预算安排;代收缴入财政专户款项的手续费,在收费收入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按季对代收银行管辖行每月报送的收费、罚款收入收缴情况汇总表进行汇总,并与国库和财政专户收款行转来的缴款书、预算外缴款书及代收收费收据、代收罚款收据财政核查联进行核对,经审核按上季度实际入库(专户)数计算手续费,拨付代收银行管辖行。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执收执罚单位应按月与代收银行管辖行和财政部门就收费和罚款的代收代缴情况进行对帐。财政部门应按月与国库、财政专户收款行、代收银行管辖行、执收执罚单位就收费和罚款的收缴情况进行对帐。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代收银行有权对代收银行的代收点代收收费和罚款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拒收和占压、挪用代收收入的,应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对执收执罚单位各项收费和罚款的收缴情况,有权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不执行“收缴分离”和“罚缴分离”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代收银行必须严格履行《协议书》所规定的义务,对不履行《协议书》规定义务的代收银行及代收网点,由确定代收银行的部门取消其代收资格。
  第二十九条 财政、物价、审计、监督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收缴工作的检查、审计和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区级收费、罚款的银行代收代缴管理,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并抄送市财政局和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市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施行前市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的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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