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联(存根联)留执收执罚机关业务部门备查。
各执收执罚单位业务部门必须按规定,对“缴款通知书”中的缴款当事人、缴款项目、项目代码、依据(收费按批准文号,罚款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标准、金额以及代收机构名称 、地址等栏目,逐项填列清楚。对依法加收滞纳金或加处罚款的,应在“缴款通知书”备注栏中单项填列予以明确。对不按规定要求填制的“缴款通知书”,代收银行代收点应予拒收 。
第十七条 代收银行代收点应根据执收执罚单位开出的“缴款通知书”中明确的收费或罚款项目及金额办理收款手续。对缴款当事人以支票缴纳收费或罚款的,各代收点应在款项收讫后,及时开具“代收收费收据”或“代收罚款收据”,并在“缴款通知书”和收据各联上加盖银行印章。将“代收收费收据”或“代收罚款收据”第一联交缴款当事人,作为缴款当事人缴讫款项的凭据;并将“缴款通知书”第一联和“代收收费收据”或“代收罚款收据”第五联交缴款当事人回转执收执罚单位,作为办理后续有关手续的凭证。对缴款当事人以现金缴纳各项收费或罚款的,各代收点收款后应当即办理上述手续。
“缴款通知书”第二联和“代收收费收据”或“代收罚款收据”第二联作为各代收点收款依据和记帐凭证。
第十八条 代收银行代收点收讫款项后,应于当日通过代收专用帐户直接填制银行内部“特种转帐凭证”(附“缴款通知书”第三、四联和“代收收费收据”或“代收罚款收据”第三、四联),将代收的各项收费和罚款向及时上划管辖行“武汉市(××区)财政局待结算款项专户--×××(执收执罚单位简称)分户帐”。
管辖行应按规定将集中的收费和罚款及时划缴同级国库或财政专户。在办理缴库时,由管辖行填写“缴款书”;在办理划缴财政专户时,由管辖行填写“预算外缴款书”。填写时,缴款单位栏全称填写“执收执罚单位名称”;收款单位栏全称填写“×××财政局”(缴国库部分)或“×××××财政专户”(缴财政专户部分);预算级次栏填写“市级”或“区级”;预算科目(或项目名称)栏按国家规定的预算收入科目填制款级科目,分别填写“××行政性收费收入”(缴国库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缴财政专户部分)、“××基金收入(专项资金、附加)”、“其他应上缴财政资金”或“罚款收入”;备注栏注明“代收代缴款项”。缴款单位公章栏由管辖行加盖“会计业务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