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执收执罚单位财务机构和具体执收执罚机构名称、地址、负责人、经办人等;
(三)管辖行和具体代收点名称、地址、负责人、经办人等;
(四)代收代缴款项的项目名称和项目代码;
(五)代收款项的代收代缴方式和期限;
(六)代收款项的级次、科目。
(七)其它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四章 代收代缴票据
第十二条 代收银行代收代缴各项收费和罚款,统一使用下列财政票据。
(一)武汉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缴款通知书(一式五联,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
(二)湖北省武汉市代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一式五联,以下简称“代收收费收据”)。
(三)湖北省代收罚款收据(一式五联,以下简称“代收罚款收据”)。
(四)缴款书(一式五联)。
(五)预算外资金缴款书(一式五联,以下简称“预算外缴款书”)。
上述五种票据格式及填制要求附后。
第十三条 “缴款通知书”由市财政局统一印制或由执收执罚单位提出式样,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后,在市财政局指定的企业印制。“代收收费收据”由省财政厅监制、市财政局按规定格式指定企业印制;“代收罚款收据”由市财政局向省财政厅统一领取。“缴款书”和“预算外缴款书”由市财政局统一印制。
第十四条 “缴款通知书”由各执收执罚单位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统一领取,发放所属各具体执收执罚机构使用;“代收收费收据”和“代收罚款收据”由代收银行管辖行向同级财政部门统一领取,发放各代收点使用;“缴款书”和“预算外缴款书”由代收银行管辖行向同级财政部门领用。
执收执罚单位主管部门及所属单位和代收银行管辖行及各代收点应明确专人负责有关票据的领、发、用和管理。
第五章 代收代缴管理
第十五条 代收银行应严格履行代收代缴收费、罚款义务,加强对收费、罚款代收代缴工作的管理。代收银行对单位和个人缴纳收费、罚款,应认真办理,不得拒收。
第十六条 各执收执罚单位业务部门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规定,依法执收执罚,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标准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填制“缴款通知书”,将“缴款通知书”第一联至第四联加盖公章后,交缴款当事人到指定的代收银行代收点缴款;